跳到網頁內文區。
企業 金融機構 結構型融資 國家主權 評等表 資料庫 Fitch 相關服務
Fitch Global | 首頁 | 關於惠譽 | 聯絡我們 | 網站導覽
請點此加入免付費會員
English

行為準則

內容

  1. 介紹
  2. 行為準則
  3. 惠譽對發行人的期許
  4. 免責條款
  5. 惠譽行為準則暨IOSCO信用評等機構基本行為準則

1. 介紹

1.1 通則

惠譽國際信用評等公司(以下簡稱「惠譽」)致力於針對全球的證券市場,提供客觀、適時、獨立且具有前瞻性的信用意見。惠譽向來以四項核心原則為重:客觀、獨立、誠信與透明。投資人對惠譽之評等與研究的信心贏來不易、卻容易失去,而惠譽的持續成功正有賴於投資人的信心。

惠譽期望所有同仁在業務活動的各個層面,均能按照個人與職業道德最高標準行事,遵循所有適用法律、規範與規定,以及惠譽針對員工行為訂定之所有政策與程序。每位員工均須以最高的誠信水準,維繫全球投資人對惠譽的信賴與信心。

自成立以來,惠譽即已訂定並實施相關政策、程序與內部控管,確保評等的客觀與完整。惠譽的行為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即論述惠譽為確保評等符合最高標準所訂定之政策與程序。本準則之內容、實施與執行方法如有任何變動,惠譽均將立即公佈。

1.2 評等

惠譽公佈的評等意見中,以信用評等最為常見。信用評等是評估一個體或證券發行履行財務承諾的能力,包括利息、特別股股利或本金償還能力等,並適時公佈的意見。

惠譽的債務信用評等(debt rating)根據健全的評等制度,將違約機率相對較低的「投資等級」(investment grade)發行人與金融工具,評為AAA至BBB(國際長期)以及F1至F3(國際短期)的等級。將違約機率相對較高與有實際違約情形的「投機等級」(speculative grade)發行人評為BB至D(國際長期)、以及B至D(國際短期)的等級,而「投機等級」金融工具則評為BB至C、以及B至C的等級。評等各有定義,並已公佈在惠譽的網站www.fitchratings.com上。

這些評等適用於多種個體,除債務、特別股與銀行貸款等多種金融工具外,亦可用於評等主權國家與公司。評等亦可反應保險公司、銀行與融務保證者(financial guarantors)的財務實力。

2. 行為準則

2.1 評等過程

在惠譽公佈的每項評等中,其評等分析均由主要分析師與第二分析師組成的評等小組完成。

惠譽分析師不得提供財務、投資或重整建議予任一方。

評等分析與評等結果是惠譽按其既定之標準與方法進行徹底分析後所獲知及認為攸關之所有資訊為基準。惠譽沒有義務確認或稽核該資訊,亦無義務進行任何調查、審查、或採取任何行動為獲取發行人未提供之任何資訊。

分析師只能要求發行人提供與評等分析有關之資訊與數據。

一旦(a)惠譽收到所要求的資訊,(b)惠譽認為已自公開或非公開來源取得評等結果所需的充足資訊,以及(c)分析小組完成分析,則主要分析師應將分析與評等建議提交評等委員會。

所有評等行動完全由評等委員會針對該評等行動召開會議決定之。評等委員會必須達到法定投票人數,最少投票人數則根據建議評等行動之類型,按照惠譽之既定政策與程序決定之。所有評等委員會之個別或全體成員,均需具備就討論中的評等類型提出評等意見之適當知識與經驗。

評等分析與任何評等行動均需以惠譽的既定標準與方法為一致的實施基準,不受任何與該評等分析與評等行動無關之因素影響。所有分析師與評等委員會均需遵守惠譽之既定政策與程序。惠譽應適時監督既定標準、方法、政策與程序之實施。

分析師不得向任意第三方洩露內部評等委員會之討論與委員會成員,亦不得洩露任何其他的內部審議,此等資訊屬不得洩露之機密,以維護評等過程之公正性。評等為惠譽出具的意見,由評等委員會而非個別分析師議決。

在決定是否要公佈或維持任何證券或發行人的任何評等時,惠譽應評估是否已具備充分技術的足夠人力可採取適當的評等行動,以及惠譽是否可取得採取評等行動所需的充分資訊。

惠譽應有系統地組織評等小組,維繫持續的評等過程,避免在此過程中產生偏見。

惠譽不得因評等行動對惠譽、發行人、投資人或其他市場參與者產生(經濟、政治或其他)的潛在影響,而避免或不採取任何評等行動。

2.2 評等行動之審查

如果發行人及時提供惠譽新的或額外的、且惠譽認為攸關評等之資訊,除下列例外,惠譽應在發行人要求下對評等行動進行審查。在由事件或績效引起的特定情況,例如在有異常交易或事件時必須採取的評等行動、或在有詐欺、操作市場、選擇性公佈評等行動或其他不當行為時,惠譽保留發表或公佈評等行動之權利,不必給發行人提出這類審查要求的機會。

在進行初次評等工作時,任何有關評等之審查均應迅速議決。對於現有評等,任何審查均需於兩個工作天內議決。如果一項現有評等的審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完成,該評等應列於評等負向觀察名單中。

在發行人要求下所做的審查,必須根據惠譽的既定政策與程序,重新召集評等委員會後進行之。

評等確認、展望改變與評等觀察不需由發行人提出審查要求才可實施。

若情況正常,惠譽保留發佈公開評等之權利,即使審查可能已在進行中亦同。

評等委員會具投票權之成員得要求對任何評等行動進行審查。

若評等委員會具投票權之委員要求對某一評等進行審查,則審查過程必須於提出要求後兩個工作天內,由根據惠譽既定政策與程序重新召集之新評等委員會決議之。

2.3 發行人評等評論之審查

在合理可行且適當之範圍內,且於公佈或修改評等之前,惠譽應事前通知發行人所有的評等行動,並提供一份與該行動相關且將公佈之評論,包括評等決定根據之重要資訊與主要考量。惠譽提供此等通知與相關評論,僅是為了讓發行人核對事實之正確性或是否存有非公開資訊。惠譽應嚴肅評估發行人提出之任何看法,然發行人不得對惠譽提供之評論做任何措辭或編輯上的修改,僅能修正誤植或移除非公開資訊。

在特定情況下,若評等委員會決定可能及時公佈,則惠譽得自行決定不提供前述之事前通知。在此等情況下,惠譽應在實際狀況許可下儘速通知發行人,並大致解釋未能事前通知的原因。

發行人在審閱評論時,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將評論留至惠譽提供該評論當日營業結束後。惠譽保留在最適時間以合乎其編輯邏輯的最適形式公佈評論之權利。

2.4 機密資訊之處理

惠譽定期收到的非公開資訊是用於分析與評等決定過程,並反映在相關評等中。所有員工均須根據「惠譽全球機密、利益衝突與證券交易政策」(Fitch Ratings Worldwide Confidentiality, Conflicts of Interest and Securities Trading Policy),保持所有非公開資訊的機密性。上述政策已公佈於免費公開網站www.fitchratings.com,列於首頁「行為準則」(Code of Conduct)下。

2.5 評等公佈事宜

惠譽必須將所有公開評等及相關之評等活動與意見,包括任何評等之撤銷,無選擇性免費公佈於其公開網站www.fitchratings.com上。除初次公開評等或續後評等行動以外,惠譽亦應同時透過其認為適合之有線服務或其他媒體通路散布該等評等或評等行動之聲明,及相關之評論。惠譽應維護其網站,以便使用者得知最新之評等。

惠譽應在合理範圍內盡力確保評等委員會決定最終評等行動、距離公開該評等行動與相關評論之時間愈短愈好。

當惠譽公佈一項評等、或針對一項已公佈評等採取相關之其他評等行動時,應在相關評論與報告中,解釋評等委員會認為對該評等或評等行動相當重要之關鍵要素。

惠譽對所有評等行動、相關評論、以及所有其他的公佈資料,包括所有報告、準則、方法、評等定義與其他政策與程序等,均擁有完全之編輯控制權。惠譽亦擁有在何時以及是否要採取或公佈任何評等行動之控制權。

惠譽預期在例行業務中,其分析師會與市場參與者討論其評等看法與評等行動。然而,這些談話內容不鷹超過已公佈分析之範圍,不得表達與惠譽已公佈之觀點不一致的意見,亦不得揭露任何非公開資訊或與惠譽內部商議有關之機密資訊。在任一評等、評等行動及相關評論公佈前,分析師不得將任何評等、評等行動或預期將進行之評等行動,洩露給除發行人及其代理人、或媒體成員外任一方。

2.6 惠譽主動進行之評等

惠譽執行評等以接受發行人或其代理人委任佔絕大多數。然而,無評等契約存在時,若惠譽認為市場對該等證券或發行人的興趣濃厚,或認為其意見可能與市場上盛行之看法不同時,惠譽仍對證券或發行人進行評等。在惠譽主動對證券或發行人進行評等時,惠譽應按照其既定政策與程序,公佈該評等為惠譽主動進行之評等。

2.7 評等標準與方法

惠譽之評等分析與評等結果為其意見,應以惠譽已建立之標準、方法與評等定義為準,貫徹實施。所有評等標準與方法均可於惠譽之免費公開網站www.fitchratings.com取得。惠譽之標準、方法與評等定義應指出其在評等與評等監督過程中考量之特定因素。

惠譽應定期審查並適度更新其標準與方法。惠譽應公開所有標準、方法,以及重大實務、程序與過程之修訂內容。在可行且適當之範圍內,惠譽應在該等修訂內容實際生效前,公開預定之修訂內容。惠譽在修訂其標準、方法、實務、程序與過程前,應考慮評等的不同用途。

2.8 監督

除惠譽明確界定為定期公佈之評等外,惠譽應持續監督所有公開評等。

根據針對監督所訂定之政策與程序,惠譽僅根據發行人提供與其他公開資訊來源定期審查評等。惠譽在得知任何預期將促成評等行動之資訊時,亦應按照相關標準與方法主動進行評等審查。如同評等行動的情況,惠譽沒有義務確認或稽核該資訊,亦無義務進行任何調查、審查、或採取任何行動為獲取發行人未提供之任何資訊。

惠譽應定期審查並適時修訂監督政策與程序,確保該等政策與程序經過合理設計,以獲得適當評等為目的。

若評等委員會裁決惠譽缺乏評等結果所需的足夠資訊,或提供給惠譽之任何資訊有不可靠之虞,惠譽保留在任意時間以任何理由撤銷任一評等之權利,包括無事先通知即行撤銷。撤銷評等時,惠譽應發佈評論,包括目前評等並聲明該(等)評等已被撤銷,以及不再對該(等)評等或發行人提供分析。

2.9 檔案維護與記錄

惠譽應根據其檔案維護與記錄政策(File Maintenance and Recordkeeping Policy)維護所有檔案與記錄,此政策已公佈於惠譽之免費公開網站www.fitchratings.com,列於首頁「行為準則」(Code of Conduct)項目下。

2.10 評等績效研究

惠譽應定期研究受評之證券與發行人的績效,包括根據評等類別與評等轉變之分析,針對現在與過去之違約率進行研究。

惠譽應在其免費公開網站www.fitchratings.com上,公佈所有轉變與違約研究。

2.11 一般利益衝突

所有員工均應遵守「惠譽全球機密、利益衝突與證券交易政策」的條文規定,該政策已公佈於惠譽免費公開網站www.fitchratings.com上,列於首頁「行為準則」(Code of Conduct)項目下。所有員工均需以特別謹慎的態度,避免絲毫衝突發生。當理性投資人或發行人認為某員工之利益、責任或職責會導致偏見產生時,即使該員工認為其決定公正,此等情況仍屬有衝突產生。

惠譽與其所有員工均鷹遵守在惠譽業務活動所屬之管轄區內,所有適用之法律與規定。

惠譽與其所有員工均鷹以公正誠實的態度,面對發行人、投資人、其他市場參與者與民眾。惠譽應有系統地建立員工的通報管道,以消除或有效管理實際與潛在的利益衝突。

分析師應遵守高道德標準,且惠譽不得雇用道德已有瑕疵之人。

惠譽及其員工均不得在根據惠譽既定政策與程序做出最終評等決定前,以暗示或明示之方式對特定評等提出擔保或保證。此等情況不阻止惠譽繼續提供評等評估與信用評估,亦即該評等非經完整評等過程,分析純為根據假設情況和/或有限資訊所做成。

若有實際或潛在衝突存在,惠譽應以及時、清楚、明確、具體且明顯之方式公佈。

若一受評之發行人(例如政府或中央銀行)已經或正在調查與惠譽有關之疏失,則惠譽鷹由不同的員工來進行對該等發行人之評等行動,不得由涉及疏失之員工來進行。

2.12 費用討論與安排

惠譽應盡力管理因發行人之付費可能引起的潛在衝突,確保惠譽向發行人收取費用,不傷害其評等與評等行動之獨立性、客觀性或公正性。

惠譽應有一套適用於所有發行人及其代理人之收費標準,然而惠譽保留不需事先通知即定期修訂該收費標準之權利。

惠譽不得根據一債券發行之成功與否、或發行人達成任一特定評等或其他結果來收取任何費用。

惠譽應在所有公佈之研究中,公開說明惠譽向其評等之發行人收取費用及其費用範圍。若惠譽向受評之發行人收取任何與惠譽之評等無關、及其已出版之研究與數據的例行訂閱費與使用權利金無關之補償金,惠譽應公佈在其向該發行人收取之評等費、訂閱費與使用權利金中,該等非關費用所佔之比例。

發行人可終止與惠譽之費用安排,不必擔心其評等會因此而降低。然而,惠譽保留隨時基於任何原因撤銷任何評等之權利,包括如果惠譽認為該評等不足引起市場之興趣、或無充分資訊可維持該評等、或兩者皆有的情況。

與發行人及中間商所進行有關評等費用與費用安排之討論均屬機密,僅全球行銷團隊成員或分析團隊中職稱為總經理(Managing Director)或更高階之資深人員方有權得知。此政策全球適用。一般而言,雖然無法完全預防發行人及其代表向分析師提出有關費用的問題,此等情況發生時,分析師應轉請該發行人向全球行銷團隊或其總經理提詢。

某些特定國際市場的發行人可能基於語言問題,由非全球行銷團隊團隊成員或不具總經理或更高階之當地人進行此等費用討論。這類例外應在事先由負責該地區之分析團隊的總經理、以及該全球行銷團隊之團隊總經理進行討論。此外,在惠譽業務以當地評等為主的國際市場,費用討論應由負責該國業務的經理、以及當地行銷人員來進行。

2.13 分析師之報酬

分析師之薪津與惠譽從該分析師評等或定期互動之發行人或證券取得之費用無關,其考核亦不以此等費用為準。

2.14 防火牆

惠譽在營運及法律層面上,均應將其評等業務與分析師,與其他有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業務分開。

惠譽應實施與公佈正式之「防火牆政策」(Firewall Policy),管理惠譽與其無評等業務之關係企業之間的防火牆與營運,以減少潛在的利益衝突。此政策已公佈在惠譽的免費公開網站www.fitchratings.com,位於首頁「行為準則」(Code of Conduct)項目下。

惠譽應確保其不一定與評等業務有利益衝突之附屬業務,已有將利益衝突之可能性降至最低之既定程序與機制。

惠譽(或惠譽關係企業)與發行人(或其關係企業)或任一方之間無論是否已有或有可能建立業務關係,均不影響惠譽給予任何發行人或證券之評等。

2.15 法規遵循業務

惠譽的法規遵循長(Chief Compliance Officer)與人員應依本行為準則、本準則所指政策、以及所有適用法律與規定,監督法規遵循情形。

法規遵循長與所有法規遵循部門的成員均不得在任一評等委員會具有投票資格,亦不向任何負責評等業務營運管理之任一方負責。他們的薪津完全取決於其個人與公司全體績效之品質。

法規遵循長應盛督定期審查過程之設計、實施與績效,並在定期審查過程按本行為準則、以及惠譽之政策與程序徹底評估法規遵循的情形。

惠譽的任何員工在得知惠譽的其他員工或惠譽集團的任一子公司正在進行或已經有違法行為、不道德或違反本行為準則之行為,均應立即向法規遵循長或其指定者報告相關資訊。法規遵循長或其指定者應調查該情況,若確定有不當行為,應按惠譽政策與程序、以及當地管轄區之適用法律與規定採取適當行動。任何誠懇正直之員工在提出此報告後,不會受到惠譽或惠譽任何其他員工之報復。

法規遵循長應建立與維護供員工報告任何非法、不道德或不當行為的程序,包括在實際可行的範圍內,提供多種以電話與電子方式通報的管道,且均以匿名不公開為原則。

惠譽員工有不遵守本行為準則之情形,將被懲戒,包括開除在內。

2.16 外界詢問與抱怨

惠譽歡迎所有市場參與者及一般民眾對惠譽及其政策表達意見,包括提出問題、關切或抱怨。這些意見應根據反應者所在區域,直接交予全球信用政策團隊的兩位區域信用主管(Regional Credit Officers)處理。區域信用主管直接向主信用長(Chief Credit Officer)負責,除其他職責外,必須負責追蹤第三方提出的意見並回應詢問。區域信用主管將把重要的第三方意見通報惠譽高層,惠譽在制定或修訂政策與程序或兩者均進行時,將參考這些意見。有關區域信用主管的聯絡資訊已公佈於惠譽的免費公開網站www.fitchratings.com,點選「行為準則」(Code of Conduct)的連結即可。

3. 惠譽對發行人的期許

3.1 惠譽期望每位已經同意參與評等過程的發行人或其代理人,能迅速提供惠譽所有與評估該發行人或相關證券之評等有關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先前已提供資訊的改變內容、潛在的具體事件、以及該發行人的整體財務狀況,且發行人可能需要就非公開資訊與惠譽進行溝通。

3.2 惠譽期望所有這類資訊在各個方面都是適時、準確與完整的。

3.3 惠譽期望發行人能儘速回應惠譽提出的問題,並在有延遲情況時解釋原因。

3.4 在發行人就惠譽將公佈的評論或報告進行審查的期間,惠譽期望發行人不在惠譽公佈前洩露評論或報告內容,或以任何方式取利於公佈時間較晚的事實。

3.5 若發行人選擇在評等過程中的任一時刻,終止與惠譽的合作,惠譽保留根據該發行人或其代理人先前提供之資訊、以及任何惠譽可用之其他公開或非公開資訊,繼續評等該發行人或任何由該發行人所發行證券的權利。

4. 免責條款

4.1 惠譽將本行為準則公佈於其免費公開網站www.fitchratings.com首頁之「行為準則」(Code of Conduct)連結下。然而,惠譽公開本準則,不得解釋為向起因於本準則或與本準則有關之任一方負責或承擔義務,亦不具有前述義務。本準則不得解釋為、且不構成與任一方之合約部分內容,亦沒有人有(契約或其他的)權利直接或間接執行本準則之任何條文。惠譽得在任何其認定之適當時機以任何方式自行修訂本準則。

4.2 評等使用者應明白,惠譽之評等為反映一實體或證券發行依約履行利息、特別股股利與本金償還等財務承諾之能力的意見。評等本身並非事實,因此不得描述為「正確」或「非正確」。

4.3 除信用風險外,信用評等不直接論及其他風險,尤其不論及利率變化與其他市場考量所引起的損失風險。

4.4 評等係根據直接自發行人、其他債務人、承銷機構、專家與惠譽認為可靠之其他來源獲得之資訊做成。惠譽不稽核或驗證此等資訊之真實或正確性,亦無義務稽核或驗證此等資訊、亦無義務針對此等資訊之正確或完整性執行任何其他類型的調查。若最後發現任何此等資訊包含與事實不符之陳述或有誤導情事,與該資訊相關之評等可能不適當,且惠譽不為此風險承擔任何責任。使用資訊而獲得評等或結果時,所給予任何發行人或證券評等,不得視同對被使用資訊之正確、完整或適時的保證。

4.5 惠譽與任何發行人、訂閱者或其他個人均無信託關係。惠譽與任何發行人之間、或惠譽與任何評等使用者之間,均不得認定亦不應解釋為有信託關係。

4.6 評等不構成買賣或持有任何證券之建議,亦非對市價之恰當性、特別投資人是否適合任何證券、或任何證券付款之免稅性質或應否繳付稅項所提出之評論。

4.7 評等得因資訊之正確、不可獲得或不適當,或因任何惠譽認定之充分理由而改變、受到限定、暫緩、置於評等觀察或撤銷。

4.8 惠譽不提供任一方任何財務建議,或法律、稽核、會計、評估、鑑價或保險統計服務。評等亦不應視同此等建議或服務。

4.9 惠譽給予評等,不得視同惠譽同意其名稱可被視同專家,用於依相關證券法提出之公開說明書、銷售文件或其他歸檔文件內。

5. 惠譽行為準則暨IOSCO信用評等機構基本行為準則

惠譽完全支持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IOSCO)發表之「關於信用評級機構活動的原則聲明」(Statement of Principles Regarding the Activities of Credit Rating Agencies),亦即減少市場資訊之不對稱性、維持評等機構之超然獨立性/避免利益衝突、維持評等機構活動之透明度,維護非公開資訊之機密性。惠譽的政策與實務已匯整於本準則內,以因應市場對評等機構行為準則的日益重視、以及IOSCO信用評等機構基本行為準則。為達到此目的,亦為方便民眾,下面列出混合型參考指南,將惠譽行為準則的章節對應至IOSCO準則的同等章節。

請注意在一個領域,惠譽行則準則與IOSCO準則有所不同。具體而言,業務需求有時規定特定高階管理成員或具備專門語言技巧之特定員工必須在討論費用時提供協助,同時有可能參與評等討論。惠譽對於費用討論採取此方法已有一段時間,且認為此方法反映出IOSCO準則的精神;那些參與評等討論者均夠資深,足以處理任何可能發生之利益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