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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評等

支援評等

支援評等的目的與功能
支援評等係惠譽針對一個潛在支持者(可能為一主權國家或機構法人業主)對一家銀行提供支持的意願及能力所做出的認定。該潛在支持者提供支持的能力係由惠譽授予其外國貨幣及本國貨幣(若適用)長期信用評等來決定。支援評等與長期信用評等有直接關連性,但支援評等並非對於一家銀行本身信用品質的評估,而是在於表達惠譽對於受評銀行是否會在必要時獲得支援的看法。雖然惠譽可能曾就支援評等的根本原則與相關監理機關及/或業主進行討論,但在此必須強調,支援評等純係惠譽單方面之意見表達。

及時性與有效性之規定
惠譽的支援評等定義乃取決於所有必要的"支援",無論是針對外國貨幣或本國貨幣(若適用),均能及時提供。惠譽的支援評等定義亦取決於所有必要支援均會繼續維持在充裕的水準,使受支援的銀行能繼續履行其財務承諾,直到危機解決為止。

本國貨幣VS.外國貨幣以及所涵蓋之債務與金融工具
就支援評等的定義而言,除非另行明確定義,否則"支援"即專指外國貨幣。

以下為一般被認定為將可獲得支援的債務種類:優先順位債券(有擔保或無擔保),包括投保存款及未投保存款(小額,大額,及同業存款);因衍生性商品交易所產生之債務,以及依法可強制執行之保證與賠償、信用狀、承兌匯票及利益(avals);以及因法院判決所產生之貿易應收帳款及債務。

同樣的,以下資本工具一般則被認定為無法獲得國家主權的支援:特別股;混合型資本(第一類及第二類),包括儲備資本工具(RCIs)及儲備資本工具的變體;以及普通股資本。此外,惠譽亦預期資產證券化交易的道德義務無法獲得任何支持。

主權評等對次順位債的支持強度難以預先予以分類,而是依個案進行評估,且依不同司法管轄區而有所區別。

新興市場適用的支援評等
毫無意外的,新興市場國家及新興市場國家銀行業主對其銀行提供支持的意願與能力,會受到比已開發國家更多的外在導致使其衰弱的因素影響。因此,在新興市場,銀行支援評等與長期評等底限的波動很可能比已開發國家較頻繁。新興市場經濟體面臨的另一項主要威脅為「不可抗力」,例如政府下令強制進行外匯管制、凍結銀行存款、干預支付系統、沒收公司行號或戰爭等。此類風險均反映在當事國的主權評等中,因此,當該主權國本身即為支援的提供者時,此類風險便被直接納入成為決定其支援評等等級的考量因素;若支援提供者為法人機構時,則便以該國評等上限間接納入成為決定其支援評等等級的考量因素。

準則與方法
如前述,潛在的支援提供者共分為兩類:主權國家及法人機構業主。擁有銀行的個人及家族並不列為支援提供者,因其提供支援的動機可能基於情感因素,以及自我保護的本能,因此這些人提供支持的意願完全無法預測。再者,這些人提供支援的能力亦無法加以評估。茲將主權國家與法人機構對銀行提供支持的決定因素列舉如下:

由主權國家或聯邦政府提供支援:其準則共分為三大類:國家保證及承諾;與國家的關係;受評銀行之於國家的重要性。

由法人機構業主提供支援:其準則共分為四大類:保證及承諾;持股比例;股東本質;以及受評銀行之於法人機構業主之重要性。

1意指:
受評銀行獲得外部支援的可能性極高。可能提供支援者本身的評等極高,且對受評銀行提供支援的意願極高。這類支援的可能性代表長期評等等級不會低於'A-'。

2意指:
受評銀行獲得外部支援的可能性頗高。可能提供支援者本身的評等頗高,且對受評銀行提供支援的意願亦頗高。這類支援的可能性代表長期評等等級不會低於'BBB-'。

3意指:
受評銀行獲得外部支援的有某可能性,可能提供支援者本身提供支援的能力及意願並不明確。這類支援的可能性代表長期評等等級不會低於'BB-'。

4意指:
受評銀行獲得外部支援的可能性有限,因所有可能提供支援者本身提供支援的能力及意願極不明確。這類支援的可能性代表長期評等等級不會低於'B'。

5意指:
受評銀行雖然可能獲得外部支援,但此支援並不可靠,原因可能是欠缺提供支援的意願,或因財務狀況極弱而無法提供支援。這類支援的可能性代表長期評等等級必定是'B-'或低於'B-',且在許多案例中並無評等下限。